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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私藏毒品枪支 数罪并罚获刑3年半
发布时间:2013-10-23 13:51:46
本网讯(黄丽丽 刘卉) 李竞光是一名农民,自从染上吸毒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因吸毒成瘾被公安人员抓去强制戒毒。当公安人员在搜查李竞光藏匿于自家中的毒品时还发现了一支具有致伤力的猎枪。最终,李竞光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 李竞光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掌握其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同月18日被强制戒毒二年。 2012年8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东湖公园旁抓获吸毒人员李竞光,当晚在李竞光位于南平路东庆小区189号的住宅中查获毒品氯胺酮81.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8.95克、毒品海洛因2.2克。另查获国产16号猎枪1支、气枪铅弹823发,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猎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竞光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95克、氯胺酮81.9克、海洛因2.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竞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竞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李竞光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竞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李竞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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