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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毒贩疯狂贩毒上千克 一人死缓一人无期
发布时间:2013-10-22 09:20:45


    本网讯(刘亮)  两名毒贩分工合作,一人负责在中越边境贩卖毒品,另一人积极牵线搭桥寻找毒品卖主,介绍交易,共贩卖毒品1208克,最终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农海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方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农海相伙同他人与外号叫“阿千”的平果县黎明乡那岸村那沙屯的韦瑞益(另案处理)两次购买得毒品海洛因后,将底粉冲入海洛因稀释加工后出售给吸毒人员。

    2012年4月16日8时许,田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获得的情报线索,对被告人农海相的家依法进行搜查,从其家四楼一间屋里缴获一个编织袋,查获装在编织袋里的毒品8包净重1208克、毒资人民币163600元,并抓获被告人农海相。经被告人农海相辨认确认,被查获的其中4包(编号1-4号)共480克是被告人农海相伙同他人出资购买加工贩卖后剩余的毒品,另外4包(编号5-8号)共728克是被告人农海相通过被告人方志勇介绍购买后加工贩卖剩余的毒品。经鉴定,查获的8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34.1%。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农海相为购买毒品海洛因,到那坡县平孟镇平孟街找到被告人方志勇,通过被告人方志勇联系介绍,与一名越南妇女购买三次毒品海洛因回田东县加工贩卖。

    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农海相被公安民警抓获后,配合公安民警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方志勇购买毒品,叫被告人方志勇将毒品送到田东县城。同月20日中午,被告人方志勇携带一块毒品海洛因从那坡县转乘桂L23367号中巴客车往田东县欲与被告人农海相交易,途经田东县祥周镇布兵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一块,净重320克。次日,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方志勇的供述,从被告人方志勇家卧室内的一个冲厕节能水箱内查获毒品一块,净重335克。经鉴定,从被告人方志勇身上和其家里查获的两块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38.4%。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海相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被查获在案1208克,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方志勇参与被告人农海相等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农海相为主纠集被告人方志勇参与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农海相归案后,能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方志勇,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志勇受农海相的纠集,牵线搭桥寻找毒品卖主,居间介绍交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系主犯,但相比被告人农海相作用较轻;被告人方志勇参与农海相贩卖毒品海洛因1048克,其中带往田东欲交给农海相的320克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毒品交易没有得逞;被告人方志勇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的在其家里还藏有一块为他人保管待卖的毒品,配合公安机关查获了该块毒品,没有让毒品流入社会造成更大危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农海相、方志勇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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