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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结伙连骗带偷作案五起身陷囹圄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10-23 11:11:40


    本网讯(孙冠华 岳全中)  时志坚、吕聪、闫小忠三被告人结伙作案,连骗带偷。2013年9月27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时志坚、吕聪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闫小忠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时志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吕聪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闫小忠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时志坚伙同被告人吕聪以租脚手架名义骗取被害人李彦峰脚手架14套,价值3360元。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时志坚伙同被告人闫小忠以租脚手架名义骗取被害人李彦峰脚手架20套,价值5100元,涉案物品均已追退。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时志坚伙同被告人吕聪预谋后窜至长葛市107国道旁被害人时贵乐所开的“乾阁国际”演艺厅,盗窃美的分体空调一台,价值750元。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时志坚、吕聪窜至长葛市黄河磨具厂南门对面的卤膳府饭店门口,盗窃被害人乔永辉的小刀电动三轮车,价值2358元,后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拆掉后,将三轮车丢弃,电瓶由闫小忠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2012年12月17日晚6时许,被告人时志坚伙同被告人吕聪经预谋后窜至长葛市魏武路东边鸿昌电子厂对面路边,盗窃被害人朱斌的五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闫小忠家属与被害人时贵乐达成协议,赔偿时贵乐被盗空调钱800元,时贵乐出具谅解书一份,对闫小忠的过错表示谅解。闫小忠及父母均系残疾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志坚、吕聪、闫小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时志坚、吕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被告人时志坚、吕聪、闫小忠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闫小忠已将脚手架骗取拉至另一处门店销赃,销赃过程中被害人到达,被告人闫小忠的诈骗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其行为已构成即遂。2013年1月26日诈骗犯罪中,闫小忠事前参与了预谋,事中积极实施了诈骗行为及后期销赃的全过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闫小忠系初犯、认罪、悔罪、缺乏教育,其父母均为残疾人之理由酌情考虑。被告人时志坚、吕聪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诈骗犯罪中的赃物已追退,对被告人时志坚、吕聪、闫小忠可酌情从轻处罚;时志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时志坚、吕聪、闫小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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