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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摊前行窃 男子获刑八个月罚金一千五
发布时间:2013-10-11 09:01:25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长仁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被告人李长仁伙同王强(在逃)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卫生院大门附近的一个水果摊前,将正在购买水果的被害人的一个钱包偷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身份证2张、中行、工行、农行卡各一张,面值为36000元的记名支票一张。得手后,两人各分得赃款800元,并将钱包内的身份证2张、中行、工行、农行卡各一张,面值为36000元的记名支票一张,通过邮政局邮寄给被害人。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陶婷的钱包价值人民币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长仁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被害人陶婷钱包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仍以被告人李长仁涉嫌吸食毒品海洛因,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长仁被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仁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放置钱包的位置照片、被盗钱包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长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伙同王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仁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长仁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被害人陶婷钱包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李长仁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因被告人李长仁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陶婷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责令其在分得赃款800元的范围内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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