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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车“亏本”转卖他人 一男子被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3-10-11 10:48:17
本网讯(黄敏 廖家宝)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乡青年男子梁德,他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赃车,用过一段时间后他再以600元的价格转手买给他人,虽然他“亏”了400元,但还是惹来牢狱之灾。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梁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梁德在宜州市德胜镇以1000元的价格与“韦二”(真实姓名、地址不详)购买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铃木牌两轮摩托车,后于2009年清明节后的一天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乡永安村永安街以6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村民梁英(已判刑)。 经查,该车系宜州市庆远镇的贲仕斌于2008年9月24日被盗车辆。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192元人民币。 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梁德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被取保候审。 2013年9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德与他人购买的摩托车没有任何有效证件,应当知道该摩托车系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德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对被告人梁德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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