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艳 黎东东) 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道”指合法之道。如果为了满足一己私欲而走上歪门邪道,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金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金远是浦北县小江镇某村35岁的农民。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街上目睹了交警执法时查车并扣车的过程。于是,只有初中文化的金远竟然打起了冒充交警“上街执法”的荒唐主意。2012年4月12日晚23时许,金远伙同吴洋、谢贵、“阿力”等人窜至浦北县小江镇西滨路某KTV路段天桥下。只见他们佩戴工作证、装模作样地手拿对讲机,堂而皇之地冒充小江镇交警中队的民警执行查车任务。当一名女孩驾驶一辆韩本牌助力车路过时,金远等人上前将车拦下,煞有介事地一番“审查”之后,告知该女孩因无购车发票而将车带回小江交警中队进行调查核实,轻而易举地将该车“扣留”带走。此后,由金远负责销赃得款600元,其分得3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45元。尝到甜头之后,金远等人更是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几天之后又故伎重演。2012年4月16日晚21时许,金远伙同吴洋、谢贵、“阿力”等人窜至浦北县小江镇某网吧门前,冒充小江派出所民警,拦下陈虹的韩本牌助力车,并以无购车发票为由将车“扣留”带走,让陈虹拿购车发票到小江派出所领车。后由金远负责销赃得款800元,其分得2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98元。2012年4月27日下午,金远将谢贵盗窃的一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钱卖给收废旧。经浦北县物价局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人民币806元。因涉嫌招摇撞骗,金远于2013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远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结伙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金远明知是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6元)而代为销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的“数额较大”,本案销售赃物的数额没有达到一千元,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被告人金远代为销售赃物(谢贵的电动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