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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开店亏损 一人私吞合伙财物被诉
发布时间:2013-10-18 13:55:34


    本网讯(肖明华 刘艳)  三好友合伙开灯具店,不料其中一个合伙人私自将店面及货物转让给他人,并且私吞转让费,被另外两合伙人起诉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7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该合伙协议纠纷作出了判决。

  2011年1月1日,被告卢明经手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卢明租用吉安贸易广场南街油库对面肖家30-31号两间门面。2011年3月11日原告龙洋、金海与被告卢明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在吉安贸易广场南街油库对面肖家30-31号门面内共同经营西门子灯具店,每人各投资10万元,两原告各出资10万元现金,被告则出资8万元现金,另提供一辆车号为赣D3R313长安之星面包车折价2万元为合伙投资款,三人股份各占三分之一,在经营期间聘请被告当店长负责现金管理及店内经营管理,每月工资1300元,聘请李安为安装工兼账目管理员,每月工资1000元,并借用李安的下岗证办理了灯具店的工商登记。协议还对合伙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龙洋、金海与被告卢明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金海于2011年3月14日将股金10万元存入被告卢明银行账户,原告龙洋于2011年3月24日将股金10万元交给被告卢明,被告卢明出具了收条。该灯具店一直经营至2012年3月2日,经清算该店处于亏本状态,故原、被告三人商议将该店转让出去,店内的货物及店面转让费均由三人平分。2012年3月18日,两原告到店里发现被告已私自将店面及货物全部转让,两原告通过承让方李兵才了解,他与被告卢明以转让价款为135000元成交(包括店面转让款、原业主已付租金、货物及店内生活用品折价等)。

  随后两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2012年4月2日,两原告找到被告协商处理此事,后被告卢明同意向两原告各支付3万元了清合伙账目,出具了一份拆伙协议,并说回家拿钱付款,但被告并未没有兑现,人也没有踪影,当时两原告也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此后被告仍未主动向两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两原告同意被告开走的赣D3R313号长安之星面包车折旧后作价1万元。因三人出资额相同,原、被告合伙财产14.5万元依法应由原、被告三人均分,法院遂作出被告偿还两原告各48333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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