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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用于生意周转 债主讨要拒接电话
发布时间:2013-10-22 11:20:25
本网讯(刘兵凤)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飞亮欠原告李晓文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35100元,共计215100元,限被告熊飞亮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2012年7月26日被告熊飞亮以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李晓文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并制定了还款计划,承诺分期分批还款至2013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借条同时约定被告熊飞亮如未按约定时间准时还款,由被告熊飞亮承担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原告李晓文有权在法院起诉。借款到期后被告熊飞亮分文未还,原告李晓文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熊飞亮,被告熊飞亮拒接电话。因此原告李晓文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晓文与被告熊飞亮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熊飞亮经原告李晓文多次催讨未按时归还借款,应对该纠纷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晓文诉请被告熊飞亮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按双方约定利率月息1.5%(即年息18%)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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