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李俊借款以租用的店面来当作自己的财产作抵押,出借人王红林同意并要求李俊写明在借条上,后李俊未偿还借款本息,王红林遂将借款人李俊诉至法院,并要求就借款抵押的店面行使优先受偿权。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俊返还原告王红林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6.6%(年利率6.65%×4)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王红林其余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6日,被告李俊因其经营一家足浴店装修需要而向原告借现金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16日至2011年11月16日。被告李俊愿意以个人财产足浴店作为抵押。如逾期不还,被告李俊愿按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付利息。至今,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经营的足浴店系租用他人的不动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俊在向原告王红林借款后依法负有依约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双方对于借款逾期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俊经营的足浴店系租用他人的不动产经营,不具有该足浴店店面的所有权,其以该店进行抵押依法无效。因此,对原告王红林要求就抵押的店面行使优先受偿权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