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雇员作业中右眼受伤 发包方和雇主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21 17:04:00


    本网讯(通讯员 蒋晓安)  10月17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湖南顺天建设有限公司、郭峰连带赔偿原告邹敬南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2012年10月,被告湖南顺天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临澧县避风港小区工地的劈桩业务发包给被告郭峰。11月15日,原告邹敬南受被告郭峰雇请到该工地劈桩,原告邹敬南在给空压机风镐换钻头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右眼受伤。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邹敬南的伤情已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邹敬南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应由雇主被告郭峰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湖南顺天建设有限公司将劈桩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未接受过专门培训的被告郭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其应当与被告郭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邹敬南在更换钻头时违反正常操作规则,其行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