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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无力偿还 同居女子被判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16 08:48:13


    本网讯(蔡军如)  一对男女同居生活多年,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生活期间,该男子李亮亮经营一家足浴店因缺少资金向朋友王洪亮借现金20000元,但李亮亮、谢桃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且未支付利息,朋友王洪亮遂将两人告上法院。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亮亮返还原告王洪亮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6.6%(年利率6.65%×4)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被告谢桃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查明,被告李亮亮与被告谢桃同居生活多年,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0月16日,被告李亮亮因其经营的一家足浴店装修需要而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16日至2011年11月16日。如逾期不还,被告李亮亮愿按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付利息。至今,两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亮亮在向原告王洪亮借款后依法负有依约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双方对于借款逾期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谢桃在借款之前就与被告李亮亮同居生活且生活至今,同时该借款系原、被告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谢桃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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