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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之余溺亡 雇主“补偿协议”须履行
发布时间:2013-10-22 10:59:32
本网讯(冯艳) 一名青年男子受雇从事电力工程的安装,却在工作后擅自下河游泳导致溺水身亡。事后,雇主自愿与死者家属签订补偿协议并已支付一小部分补偿款,可后来该雇主反悔拒不履行协议,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海冰支付原告郝雪英、陈小乐等五人补偿金72000元。驳回原告郝雪英等五人的对被告广西某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海冰是广西某电力公司的职工,其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工程合同。陈铭是张海冰组织施工队外出县外承包电力工程安装雇请的工人。2012年8月22日下午,当时天气闷热。大约下午5点30分,陈铭整理好相关工具并准备接其他工人回家,工程车停在附近等候。陈铭和司机李某就擅自走到附近的河里游泳,在游泳中陈铭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当日,张海冰与死者陈铭家属达成了同意一次性赔偿陈铭后事处理费、家属抚养费、养老费及其它困难补助费等费用110000元的协议,立写了90000元的《协议书》一张和另立写20000元的《欠条》一张。签订协议后,张海冰给付了死者家属人民币38000元。之后,张海冰认为陈铭溺水死亡是其私下去河边游泳所致,并非是在其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不同意再履行协议。为此,死者陈铭的妻儿、母亲等五人将张海冰与广西某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两被告连带偿付尚欠原告的抚恤金人民币72000元。 被告张海冰认为自己很“冤”,因为陈铭死亡的原因是擅自去游泳所致,并不是从事雇佣活动死亡,他作为雇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即使立写了《协议书》和《欠条》仍可以不再履行。 法院认为,陈铭受雇于被告张海冰从事线路安装工程工作,但其死亡是工作后擅自下河游泳溺水所致,并非发生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过程中,与从事的雇佣活动也没有内在的联系。因此陈铭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陈铭死亡后,原告被告张海冰进行共同协商,张海冰同意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照顾家属实际困难,一次性补偿110000元,其中90000元以协议书的形式出具,20000元以欠条的形式出具,并明确了分期支付费用的时间和具体数额。以上行为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设立了双方之间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张海冰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张海冰已经向原告支付了38000元,尚欠的72000元应继续履行。本案的另一被告广西某电力公司不是《协议书》和《欠条》的签订主体,该公司也没有在事后表示自愿接受《协议书》和《欠条》的约束,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协议书》和《欠条》对被告广西某电力公司不具约束力,所以原告请求浦北县某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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