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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 法院判属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13-10-18 09:35:43
本网讯(黄洪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晓泉欠原告吕家明借款本金455000元,限被告熊晓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吕家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8月1日,被告熊晓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表弟即原告吕家明借款455000元,并出示借据1份,并约定借款6个月后归还。 被告熊晓泉与被告徐琴于1997年12月7日结婚,2005年12月,购买商品房一套,金额80879元。2012年4月23日,因被告熊晓泉赌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借款到期后,被告熊晓泉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后来班也未上,且联系中断,下落不明。原告吕家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熊晓泉、徐琴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5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熊晓泉向原告吕家明借款455000元,有其亲笔借据为凭。原告吕家明要求被告熊晓泉偿还借款,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徐琴在庭审中辩称对上述借款不知情,符合实际情况,两被告系公务员和教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不存在经济困难,由于被告熊晓泉有赌博之习惯,欠下许多赌债,所以此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是符合情理,原告吕家明仅凭被告熊晓泉口头说做生意,而不作调查借款用途就借给其巨额资金,且无证据证实原告已将被告熊晓泉借款之事,通知了被告徐琴。因此,该债务被告徐琴既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生活经营,所以该债务应认定为被告熊晓泉的个人债务,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此债务应由被告熊晓泉个人偿还,被告徐琴不负清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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