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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因60元“巨款”捅伤同行被判1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13-10-18 17:01:08


    本网讯(曾泳三 张慧)  两流浪汉在捡垃圾过程中结识,却因60元“巨款”,引发了一场血案。10月18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无名氏”因60元的债务纠纷持刀捅伤被害人周某,经法医伤情鉴定,被害人周某伤情构成轻伤,该案经简易程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无名氏”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据被告人“无名氏”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其今年大约55岁,文革初期即离家流浪,很早就在社会上捡垃圾,没有读过书也不记得自己的姓名、民族和籍贯,绰号“老鬼”,与被害人周某是一同捡垃圾时认识的。大约在2013年6月13日左右,被害人周某向“老鬼”借了60元,后经“老鬼”多次催要,周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老鬼”认为周某有钱打牌却没钱还债只是借口,6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老鬼”携带捡来的水果刀在南宁市兴宁区新华路朝阳花园附近遇到正在捡垃圾的周某,“老鬼”再次向周某催还借款,周某称:“暂时没钱,等有钱一定还”。“老鬼”随后从身后掏出水果刀捅向周某,造成周某左胸及左手掌受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庭审过程中,“老鬼”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名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无名氏”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无名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无名氏”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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