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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诉求“买断”抚养费 法院判决分期支付
发布时间:2013-10-18 09:04:23


    本网讯(冯艳)  父母离婚了,小西跟随父亲生活,因为母亲没有支付抚养费,于是父亲以儿子小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案,并作出判决:颜妍从2012年5月起每月向小西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西年满十八周岁止。

    浦北县某镇的王永志与颜妍于2006年11月生育了小西,并于2010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5月,王永志与颜妍因感情不和,自愿到浦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就原告抚养费问题约定了小西随王永志生活,其生活费、读书费用、医疗费用等,由王永志和颜妍共同平均分担,直至小西不读书。王永志与颜妍离婚后,颜妍至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给小西。不久双方为婚后财产纠纷闹上了法庭,法院对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了判决,颜妍获得折价款45213.68元,但王永志与颜妍之间尚未交付。同时查明,小西为非农业户口,颜妍为农业户口。

    因为颜妍没有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无奈之下的王永志以儿子小西的名义将颜妍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颜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7088元给小西。

    颜妍则认为,王永志提出的抚养费依据不合法,因她是农村户口,支付抚养费用应当以农村人口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应当以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被告没有固定工作、住所和收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比较困难,且现在生活费用不断增加,一次性支付也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王永志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小西母亲的颜妍在与王永志离婚后,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相应抚养费用给小西,因此小西要求颜妍支付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在本案中,颜妍与王永志双方发生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颜妍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给原告,及小西的抚养费用是否应当按照户籍性质进行计算的问题。小西主张颜妍取得了与王永志的共同财产折价款45213.68元,且在张黄镇开有炒螺店,颜妍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7088元。法院认为该折价款与抚养费并非等量等质,在王永志与颜妍协商不一致情况下,小西主张直接用折价款折抵抚养费,并不能成立,且小西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炒螺店是颜妍所有及颜妍有固定收入的情况,因此小西主张颜妍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予采纳。关于户口性质问题,可以确认颜妍为农业户口。至于小西的抚养费应当如何计付,颜妍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其月非固定收入1000元左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颜妍经济能力,颜妍应当每月支付的抚养费300元较为适宜。支付抚养费用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小西的法定代理人王永志与颜妍办理离婚登记当月(即2012年5月)开始计算。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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