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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莫名被开通校讯通 移动公司被判道歉赔偿
发布时间:2013-10-18 14:44:32


    本网讯(张双召 安静珂)  2013年10月的一天,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内,某移动公司用户李先生紧握着该庭安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您,谢谢咱许昌两级法院,是你们维护了我们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后我们用电话再也不受冤枉气了!”

    2010年9月18日,某移动公司在没有征得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给李先生开通校讯通,给李先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不便。李先生找到该移动公司要求取消该项服务并赔偿损失未果后,遂起诉至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襄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被告某移动公司在未征得原告李某同意的情形下,单方为原告开通校讯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被告应立即为原告取消校讯通服务,同时被告应按校讯通服务费3元/月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诉称自2010年9月18日开通校讯通,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开通校讯通的时间为2011年3月1日,故被告应自2011年3月1日起至被告停止侵害之日止按3元/月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是被告的客户,被告作为电信服务行业这种垄断行业,更应对自己的服务系统加强监督,避免因失误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考虑到被告单方为原告开通校讯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的确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该院认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被告应以书面形式给原告赔礼道歉,以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原告要求被告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某移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为原告李先生取消校讯通服务,并自2011年3月1日起至被告为原告李某取消校讯通服务之日止按3元/月赔偿原告李某损失;二、被告某移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书面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逾期本院将在许昌市市级报刊刊登本院生效判决书主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移动公司负担。

    该案判决后,被告某移动公司不服,以为原告提供的校信通服务属于以学校、班级的名义集体定制,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民三庭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依照民诉法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某移动公司向李先生发出了诚挚的道歉信,并取消了为李先生办理的校信通服务。李先生在得到应得的损失后,露出了久未的笑容。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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