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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疯狂作案专偷上网客 6小时行窃5网吧
发布时间:2013-10-18 16:07:56


    本网讯(黄卓鑫 黄奎)  无业男子为获钱财,提议到网吧盗窃并伙同他人流窜作案,6小时内在5个网吧盗窃5次获利四千余元,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对该起盗窃罪公开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梁启飞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梁启飞先提议盗窃并伙同梁闯、梁桃、韦宗强(三人已判刑)驾乘一辆小汽车从柳州市到贵港市盗窃作案。从当天23时许至次日5时许,四人先后到“3D网吧”、“腾龙中环网络会所”、“前沿网络”、“腾龙石羊塘网络会所” 、“凤翔网络城” 分别盗走刘锡存、麻世媛、李团、邓倩、韦鑫亮的OPPO牌A125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80元)、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7元、价值人民币750元的金立牌M500型手机1部及充电器、耳塞)、酷派牌W706+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80元)、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2元)、苹果牌IPHONEMC132B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900元)。在对上述5个失主先后实施的盗窃作案中,梁启飞负责放风接应。案发后,上述被盗财物均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梁启飞与梁闯、梁桃、韦宗强合伙盗窃五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 66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启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刘锡存、麻世媛、李团、邓倩、韦鑫亮的陈述,证人张兰沙、韦定文的证言,同案犯梁闯、梁桃、韦宗强的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所盗物品、作案工具的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港北法院(2012)港北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和被告人梁启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启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启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梁启飞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启飞流窜作案,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启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由于网吧是公共场所,人流量较大,大家到网吧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切勿将手机、钱包等物品放在电脑桌上,当离开座位时,记得带上自己的随身物品。不要让窃贼们有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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