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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合伙盗窃汽车轮胎 一漏网之鱼获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3-10-17 14:45:24


    本网讯(滕树标)  2013年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景书盗窃一案,并以盗窃罪一审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景书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景树与韦联斌、韦明仲、韦顺(后三人均已判刑),将停放于本县人民法院旁的一辆南骏牌货车的左前轮连同钢圈(价值人民币1840元)拆下盗走。当日凌晨4时许,又将本县府城宾馆旁的腰马桥附近的一辆南骏货车的两个右后轮连同钢圈(价值人民币4224元)拆下盗走。后经黄景树联系将所盗得的轮胎卖予他人,其分得赃款700元。同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景树等四人又将停放在本县下甲乡双达村公路边的一辆南骏牌货车的双前轮胎连同钢圈及备胎(价值人民币1800元)以及一辆王牌货车的两个左后轮胎连同钢圈及备胎(价值人民币2250元)盗走并买予他人,黄景树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景树外逃。2013年8月4日,被告人黄景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盗窃的犯罪行为,并将所获赃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公安机关。

  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景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行为,并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退出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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