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钟燕妮 韦平坤) 2013年10月13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杨灿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11月5日凌晨3时许,家住扶绥县新宁镇某路的被告人杨灿平因与隔着道路对面的邻居谭某家有矛盾,酒后在其家门口对着谭某家叫骂。110民警赶到现场后劝杨灿平回家。当日凌晨5时许,杨灿平从家里拿出一个煤气罐放到其家门口的路中间,打开煤气罐的阀门将煤气罐点燃,后用一根竹竿将燃烧着的煤气罐推倒在地并推至旁边建筑用的竹子堆旁,煤气罐喷出的火焰有3—4米高。后杨灿平见煤气罐喷出的火焰很大便呼喊救火。经围观群众报警,110民警与消防人员先后赶到现场,由消防人员将火扑灭。期间被点燃的煤气罐喷射了约5分钟。被点燃煤气罐所在的小巷道路两边为密集相连的居民楼,该道路通往扶绥县教育局、县文工团、电影公司等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灿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点燃煤气罐极可能发生爆炸或爆燃,但被告人杨灿平仍然在公共道路上及密集相连的居民楼下点燃煤气罐并试图将该煤气罐推至附近的易燃物,已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杨灿平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灿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灿平在点燃煤气罐之后大声呼喊救火,可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其点燃煤气罐的行为未造成损害结果,加之其本人平时表现较好,之前无犯罪违法记录及不良习惯,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