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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忘关尾箱两前科男子路过盗走财物15余万
发布时间:2013-10-16 11:10:03


    本网讯(黄卓鑫 黄奎)  车主路边停车去办事,竟粗心大意忘记关车尾箱,正好被有“前科”的人路过发现,顺手牵羊车内15万余元财物。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盗窃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所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韦凤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新锋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韦凤成、黄新锋退赔何喜琴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零三十元;分别追缴被告人韦凤成、黄新锋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四百八十五元、六千八百一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韦凤成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2月9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与韦凤成是老乡的被告人黄新锋则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06年6月7日止。2012年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韦凤成路过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中天置业”公司门口时,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奥迪小轿车的车尾箱开着,即告知被告人黄新锋并提议偷取车尾箱内的物品,黄新锋表示同意。后由韦凤成从该车车尾箱盗取物品,黄新锋开车接应,共盗走放在奥迪小车车尾箱内的周大福18K金碧玺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01600元)、周大福金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10944.6元)、周大福金钥匙1把(价值人民币1030元)、三星GT-P7300型平板电脑1台、索尼A560型数码单反相机1台、SIGMA牌相机镜头1个(上述三样物品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0700元)、圣宝龙牌皮衣1件(价值人民币17800元)、迪柯尼牌夹克1件(价值人民币4580元)、迪柯尼牌羊毛衫1件(价值人民币2980元)、迪柯尼牌家居礼盒2盒(价值人民币合计为2160元)、彪马牌秋衣1件(价值人民币349元)、匹克牌运动裤1件(价值人民币175元)、李宁牌秋衣2件(价值合计为人民币420.6元)、李宁牌运动外套1件(价值人民币174.9元)和真龙海韵香烟2条、微型加湿器1个、CD碟1张等物品。后二被告人将盗得的数码相机、金手镯、金钥匙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1330元,韦凤成分得4000元、黄新锋分得7330元,已用于挥霍,其余赃物二人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除金钥匙外的其余被盗物品收缴并发还失主何喜琴。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凤成、黄新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凤成、黄新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韦凤成提出犯意并与黄新锋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新锋作用相对韦凤成较小,可比照韦凤成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凤成、黄新锋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凤成、黄新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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