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焦泽) 男子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新开始老行,最终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9月25日,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万春盗窃一案,并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家住河南省新密市的被告人郭万春于今年3月26日在郑州火车站豪华候车厅内,趁旅客秦永睡觉之机,盗窃其一个黑色电脑包,内装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还有充电器等物品。郭万春随后在郑州市百货楼附近以1 500元卖给一个男子。6月20日6时许,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刑警大队民警冉俊杰等人在郑州火车站第二候车厅开展大查缉工作,发现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四处张望,形迹可疑,且该男子的体貌特征与“3.26”旅客秦永笔记本电脑包被盗案中的作案嫌疑人体貌特征极其相似,即上前对其进行了控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被告人郭万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3月17日刑满释放。法院在量刑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郭万春具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1)郭万春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归案后如实坦白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