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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聚会三次偷朋友东西被判刑一年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10-15 11:10:04


    本网讯(罗彩萍)  朋友聚会原本是件令人开心的事,不曾想男子专门借聚会偷朋友的东西。10月15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刘德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他人经济损失共计3300元。

    2013年5月1日,刘德明参加同学聚会,在聚会上,因为都是熟人,大家都没有什么戒备心理,随手拿的腰包都是往旁边沙发随便一放,刘德明见大家喝得正高兴,就独自一人坐到角落沙发,把一位同学的2000元现金偷走。同月12日,刘德明所在村子里有人家办喜酒,刘德明趁人不注意,偷走了主人放在一旁的礼金1300元。同月22日晚上,刘德明和朋友到农庄烧烤,伙同他人将一位朋友的摩托车盗走,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追缴到被盗摩托车退还失主,并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刘德明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德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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