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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附近盯梢取款人 男子敲碎车窗施盗窃
发布时间:2013-10-15 14:28:22


    本网讯(黄卓鑫 甘怀强)  为获取不义之财,一男子竟在光天化日下,以敲坏轿车车窗的方法盗窃车内财物,最后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优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责令被告人张优退赔刘新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九千元。

    2012年7月6日,被告人张优与一名绰号“老鸭”的男子密谋到贵港市城区以敲坏轿车车窗的方法盗窃车内财物。当日10时40分许,张优和“老鸭”驾驶摩托车在贵港市荷城路阳光都市小区旁的工商银行停车场附近,见刘新平从银行出来将一叠现金放在轿车上后又返回银行里,张优遂乘机用随身携带的铁锥敲坏该车副驾驶座后侧车窗,将刘新平放在轿车后座的现金人民币39000元盗走,随即搭乘“老鸭”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赃款两人平分后已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优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优事前参与密谋,且积极实施盗窃行为,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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