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兵凤)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付给原告李小祥、陈艳英、李珍珍、李爱珍人民币123044.23元;被告终远公司自愿补偿20000元给原告李小祥、陈艳英、李珍珍、李爱珍,扣除此款,原告李小祥、陈艳英、李珍珍、李爱珍应返还被告终远公司15000元。
2013年2月15日11时30分,行人李玉强在沪昆高速公路765km+786m处横穿高速公路时被被告杜荣生驾驶小型轿车撞倒,造成行人李玉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第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玉强横穿高速公路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杜荣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当事人李玉强在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用4546.28元,事发后,被告终远公司垫付了35000元,原告李小祥、李珍珍、李爱珍系死者李玉强(非农业户口)儿女,原告陈艳英系死者李玉强之妻。被告杜荣生驾驶车系被告终远公司所有,且被告杜荣生系该公司职工,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江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限额为200000元(不计免赔)。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小祥、陈艳英、李珍珍、李爱珍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杜荣生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民事责任。被告终远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亦是被告杜荣生的雇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第三人损害,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终远公司与原告李小祥就补偿及诉讼费用等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财保江西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在交强险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杜荣生造成第三人损害(死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