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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司机为避让汽车撞死路边摊顾客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6 15:09:41


    本网讯(袁银保)  2013年9月12日是,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新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3月,刘建英雇用被告人李新华为电动三轮车司机,为其运送货物。2013年7月6日8时47分许,被告人李新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满载货物右转弯下坡时,为避让一上坡小轿车,因车子刹车失灵,撞上右边摆在路边的由陈小青经营的早餐桌子,将正在吃早餐的被害人杜琴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琴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新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未按规范操作车辆,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琴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经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李新华、货主刘建英、早餐店店主陈小青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0元,其中,被告人李新华赔偿130000元,刘建英赔偿130000元,陈小青赔偿2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新华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新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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