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孔晶晶) 建房时为了将购买的圆盘钢筋拉直,便在人行道旁边进行钢筋拉直作业,不想将路过的行人弹伤,构成九级伤残。10月1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亮赔偿原告宋兰各项损失23000元,被告李民赔偿原告宋兰各项损失1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民将建房所需的砂、石料及砖头承包给王亮,双方约定被告王亮使用拖拉机将被告李民购买的圆盘钢筋拉直,以供建房使用。2013年1月10日下午,被告王亮在人行道边进行钢筋拉直作业,其将钢筋的一端固定在一棵大树上,另一端固定在拖拉机上,使用拖拉机牵引将钢筋拉直。原告宋兰经此路过时,被牵引而产生摆动的钢筋弹倒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宋兰所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民将建房所需的砂、石料、砖头以及拉直钢筋作业均承包给被告王亮,双方形成承包关系。被告王亮在公共走道旁进行钢筋拉直作业,既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其在作业过程中弹起的钢筋将由此经过的原告宋兰致伤,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民作为工程所有人和发包方对被告王亮是否安全作业、规范操作没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对原告受伤这一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案情,由王亮、李民分别按60%和40%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