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莉 林敏) 一男驾驶电动车将一行人撞倒后,不报警也不施救,而是驾车逃逸,致使行人被其他车碾压后身亡,男子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重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强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强驾驶电动车搭载马娟沿324国道由贵港往玉林方向行驶,至324国道1509KM+230M处,黄强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临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电动车由后碰撞到同向在右前方步行的潘宝柱,造成潘宝柱倒地。事故发生后,黄强没有报警和对潘宝柱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便驾车逃离现场,后潘宝柱被其他车辆碾压,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潘宝柱已经死亡。经鉴定,潘宝柱为颅脑损伤,颅内出血,颅底骨折为第一次运动物体碰撞倒地后形成,其后胸部又被另一运动中物体碾压或碰撞及与其他物体磨擦所致胸锁关节脱位、肋骨骨折,血气胸形成,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黄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潘宝柱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属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依法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黄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