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谢文杰) 作为一名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自己因贪杯实施了酒驾撞人的违法行为后,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赢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季红(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季红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60.83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桂K7TT58的两轮摩托车沿北流市一环南路由南园红绿灯往南园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一环南路36号门前路段时,撞到孙婷(化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二车损坏,孙婷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季红没有逃离现场,在事发地等待交管部门处理,并供认犯罪事实;案后,被告人季红支付了被害人的全部医药费共1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红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季红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捕行为,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季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