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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两级法院2013年上半年审判酒驾案90起
发布时间:2013-09-12 14:00:41


    本网讯(王晓艳)  2011年5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刑,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尽管它是目前法定刑最轻的犯罪,但是一旦被刑事处罚,就会留下永久的污点,即使这样,有些人还是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车辆。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新疆哈密两级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01件,审结90件,占普通刑事案件结案的23.2%,其中51起案件当事人被判缓刑,39起案件当事人被判拘役实刑。

  今年3月,黎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哈密某路段由北向南逆行时,与郜某驾驶的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树木受损,公安人员接警赶到现场后,将黎某带至哈密某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进行酒精测试,后经鉴定,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的罪名,判处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不久前,张某某因心情低落饮酒后,驾车行至哈密市区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到医院抽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经审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人以身试法,带给广大驾驶人的警示是,饮酒驾车害人又害己,切不可轻易触碰,要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的恶习,只有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性,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努力营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氛围,类似事件才可能避免重复发生。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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