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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醉酒载人出事故 伤人伤己还领刑
发布时间:2013-09-23 10:14:14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庾春明) “90后”王建文醉酒后不仅自己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还搭载朋友,路遇紧急情况下处置不当,与对向轿车发生碰撞,自己及朋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建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2月11日,王建文在吃中午饭时饮了大量白酒,约16时,王建文驾驶桂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朋友王登从全州县石塘镇往灌阳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201线26公里+150米处(石塘收费站)路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对向由林伟驾驶的一辆轿车相碰撞,造成一起王建文、王登受伤住院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王建文的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42.15mg/d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建文当庭认罪,自己颈椎受伤至今未逾,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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