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林) 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都是咎由自取的人祸。有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自以为艺高人胆大,喝酒后仍然逞强开“英雄车”,为公共安全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近日,广西横县的一名拖拉机司机余基辉,就因为酒后无证驾驶自动挡汽车,过失致一人死亡,被横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3年2月5日,余基辉与亲朋好友在一起喝酒,三杯两盏下去,余基辉已有几分醉意。到下午17时许,郑某简驾驶一辆自动挡汽车载余基辉等人来到横县马山乡加全村郑某雁的代销店门前。在酒精的刺激下,余基辉不顾其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证的事实,只想着其曾驾驶过农用后驱动拖拉机,就自告奋勇驾驶车辆去街上玩。郑某简停好车后将车辆交给余基辉驾驶,余基辉由于缺乏必要的驾驶技术培训和对车辆操控性能的了解,在准备倒车时,错误将R档挂到D档,因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往前冲,撞中在代销店门前玩耍的小男孩郑某航,造成郑某航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基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发生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被告人余基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