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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伤人被公诉 取保期间竟又酒驾
发布时间:2013-07-26 14:03:57


    本网讯(张晓丽)  在浴池因琐事与人发生争吵就找来帮手将人捅伤,结果,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取保候审。不好好反思,竟然选择脱逃,结果,因为酒驾再次被抓获。7月26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两起案件,以被告人李和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2月13日下午,李和风在浴池与被害人裴元坤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发生冲突。李和风遂打电话给其兄李乐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李乐泉持一把水果刀赶到现场。在打斗过程中,李乐泉将被害人裴元坤捅伤。经南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裴元坤胸部损伤为轻伤、肝脏损伤为重伤。经调解,李和风赔偿裴元坤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事情发生后,李和风于2010年12月26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3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因其脱逃,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中止审理。

    2013年3月18日,李和风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钢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峰大道交叉口北侧,与相对推自行车行驶的杨雪平相撞,发生事故后李和风逃离现场。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李和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和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李和风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交通警察与巡防大队抓获,次日被南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和风在与他人因琐事发生冲突后邀约同案人李乐泉到场,李乐泉赶到现场致被害人重伤,应认定李和风与李乐泉有共同伤害他人的故意,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李和风虽参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李和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和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李和风当庭自愿认罪,系从犯,赔偿了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犯故意伤害罪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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