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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刻印章未用 投案自首被判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3-10-14 08:47:04
本网讯(刘桂兰 范映辉) 一男子私刻印章为牟利,粗心大意险些将伪造的印章当成废品卖掉,在索回印章后,害怕被举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0月9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案,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张二管制一年的刑罚。 张二本有个稳定的工作,还有一个温馨家庭,但他仍不满足,总想着发财。 2012年6月份以来,他在网络上发现,给人代办业务挺来钱,就通过网络及复印店,以委托他人制作的方式为其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共计8枚,企图利用该8枚印章为他人出具证明材料获取非法钱财。经文检鉴定:“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档案查询专用章(1)”、“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档案查询专用章(2)”、“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人事保卫部”、“ 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以上5枚印章图样系张二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印章。 自从印章刻好后,张二在网上仔细研究起刑法的有关规定,发现弄不好要判刑的,就一直放在家中不敢使用。2013年5月14日,粗心的张二将所刻印章连同废品一起卖掉,被收废品的发现,虽然及时将印章索回,但害怕被举报,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张二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二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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