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洪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付给原告陈玉金、徐楠人民币193344.52元;其余赔偿款7520元,由被告张保军承担;扣除被告张保军已垫付的医疗费61000元,原告陈玉金、徐楠应返还被告张保军人民币53480元。
2012年1月21日10时左右,被告张保军驾驶小车由丰城市张巷镇驶往淘沙镇方向,当行至丰抚线南山分院路段,与原告陈玉金所骑的助力车(后搭坐原告徐楠)相撞,造成原告陈玉金、徐楠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保军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玉金在医院住院治疗80天,用去医疗费用(含门诊)计币65558.62元。出院医嘱为:加强功能锻炼;全休3个月;定期复查X片,有情况随诊;一年后视骨折愈合情况拆除钢板。原告徐楠在医院住院治疗16天,用去医疗费用(含门诊)8141.97元。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保持创面干洁净;继续伤口换药;术后4周拆除石膏;不适随诊。同年5月11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陈玉金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14000元,并用去鉴定费2030元。原告陈玉金因本次事故交纳停车费150元,施救费90元,检测费200元。原告陈玉金与配偶生育徐楠(男,2007年12月22日生)、徐鹏(男,2003年10月29日生),均为农业户口。但原告陈玉金在福建一小区在事故发生前已居住一年以上。肇事车辆系被告张保军所有,并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被告张保军在事故发生时,虽未换领新驾驶证,但其驾驶证仍在有效期内。被告张保军在事故发生后付给原告陈玉金医疗费61000元,并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商定按10%比例核减非医保用药。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玉金、徐楠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张保军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被告张保军在超过换领新证时期为5个月左右,且车辆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张保军新驾驶证有效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因此,被告太平洋保险南平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张保军造成原告陈玉金、徐楠损害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