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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借弟车撞人致残 法官倾情调解和四方
发布时间:2013-10-11 09:02:54


    本网讯(蔡军如)  姐姐阳小兰因有事借用了弟弟阳平林的小车外出办事,不料途径县城一“人”字形路口时撞人致残,在其为伤者宋平桂垫付医疗费后,双方因赔偿金额数次协商未果,无奈伤者宋平桂将该对亲姐弟及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中午,被告阳小兰借用一辆小车行驶,11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南门桥往食品街方向300米处“人”字形路口时,与同向前方由原告宋平桂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天,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天数53天,医疗费25560.24元(此款由被告阳小兰垫付)。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阳小兰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宋平桂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原告经鉴定:1、一年后拆除内固定钢板(尺、桡骨)需柒仟伍佰元为宜;2、误工时间壹佰叁拾伍天(含拆除内固定住院时间); 3、左上肢功能丧失11℅以上,符合X(十)级伤残,其伤残赔偿等级指数为0.1。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原告系农业户籍,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县城,自2001年开始在从事卫生工作;原告共有兄弟姐妹六人,其母王小平(1925年7月15日出生)健在。该小车所有权人为被告阳平林,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均在有效期内。

    庭审中,三被告对原告起诉的赔偿项目没有异议,只是对其中个别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及被告阳小兰要求原告返还为其垫付的医疗费,为此,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四方细心释明撞伤致残法律规定伤者所获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的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四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宋平桂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修理费、电动车停车费,共计人民币94231.54元中的89000元;被告阳小兰赔偿原告宋平桂医疗费、鉴定费共计4834.04元,在被告阳小兰已经垫付费用25560.24元中抵除,余额20726.20元由原告宋平桂返还被告阳小兰;原告宋平桂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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