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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与公司闹矛盾被迫离职 获双倍工资补偿
发布时间:2013-10-12 08:44:03


    本网讯(黄岗 周英杰)  为解决就业问题很多无业青年朋友无视自身权益,很轻易地走进公司谋得一个职业,还很认真地开展工作,然而,稍有一些错误往往被公司随意辞退,使自己遭受损失不说,还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有的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走上极端,而本案的被告韦明高就敢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得到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保护,还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韦明高刚从高中毕业,就去学好汽车驾驶技术,于2010年6月24日应聘到原告广西右江河谷一家运输公司任汽车司机,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5月初被告与公司领导有矛盾,被迫离职。2013年5月15日,原告提供的一份《员工离职交接表》由被告亲笔填写,该表载明被告入职时间是2012年5月3日,最后在岗时间是2013年5月17日,离职时间是2013年5月18日;该表还有原告的行政部、车队队长、财务人员的员工在离职交接事项签名。填写完后,被告按照表格的时间离职。2013年5月23日,经人指点,被告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7000元;二、3年的经济补偿金5400元。经仲裁机构裁决:一、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6652元;二、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63元。原告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支付被告上述款项。被告2013年4月份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221元。原告发放工资规则是:当月的工资报酬经核实后下个月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6月24日至2013年5月17日期间,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5月18日,被告与原告相关部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原告未按时结算被告的工资。由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法再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笫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法院确认双方于2013年5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仲裁是否支持。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原告请求不支付被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11个月,原告应当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部分为11个月为24431元,被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此项请求为17000元没有高于24431元,法院依法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笫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笫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第四十七条笫一项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艰,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超过2年6个月不满3年,经济补偿金按3个月计,原告应按2013年4月份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221元为基数,向被告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6663元,因此,原告请求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63元,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由原告支付被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7000元;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63元,不支持仲裁机构多裁决的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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