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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校园驾车去食堂 途中撞伤学生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3-10-10 10:23:43


    本网讯(李聘亮)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徐菲造成原告李小文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付给原告李小文79855.34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扣除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原告李小文79855.34元,剩余赔偿款2468.26元由被告徐菲付给原告李小文。

    2012年10月10日16时40分许,被告徐菲驾驶轿车由教工宿舍往食堂方向行驶,行至食堂旁时,将原告李小文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原告李小文在医院住院治疗39天,用去医疗费用24682.6元。同年10月14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小文不负事故的责任。2013年1月25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李小文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取内固定费)捌仟元;评定其休息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90日。原告李小文为此共支付鉴定费1800元。轿车系被告徐菲向被告熊丽购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李小文放弃了对被告熊丽的诉请。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小文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徐菲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依照交强险的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徐菲造成原告李小文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李小文放弃对被告熊丽诉请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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