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熊辉)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金花赔偿原告徐斌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4879.09元,赔偿原告葛秋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488.21元,合计人民币101367.3元。
2012年12月10日17时02分许,被告夏金花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南昌向丰城方向行驶,行至105国道丰城市小港镇卫生院路段时,与原告徐斌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徐斌然、葛秋凤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夏金花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事故现场。原告徐斌然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用去医疗费用57763.09元。医嘱建议休养3个月,有情况复查。原告葛秋凤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用去医疗费用13314.21元。2013年1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夏金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肇事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月15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原告徐斌然的损伤,已构成轻伤甲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庭审中,由于被告夏金花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徐斌然、葛秋凤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经法院审查,合法有效。事发后被告夏金花逃离事故现场,应负全部的民事责任。原告徐斌然、葛秋凤请求赔偿的项目应依法确认,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