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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车让新手司机驾驶 轿车撞坏赔偿1万余
发布时间:2013-10-09 14:00:03
本网讯(陆志强) 为了方便出门办事,黄礼和向汽车租赁会租用了一辆轿车,本来是高高兴兴去办事,却因为自己将轿车交给新手的司机黄民练驾驶,结果因操作不当,轿车撞到路边的防护栏,由此,黄礼和与汽车租赁会发生了纠纷,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调解,黄礼和、黄民练共同赔偿给田阳县新得利汽车租赁会所经济损失17400元。 2011年4月25日,黄礼因要到武鸣县办事所需,就与田阳县新得利汽车租赁会所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新得利汽车租赁会所将别克牌桂LJJ789号小轿车租赁给黄礼和使用,所租车辆不得交与他人驾驶;在租赁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均由黄礼和自负。如车辆损坏,由黄礼负责车辆的修理费,并赔偿修理费及配件费50%的折旧费。车辆被扣押及修理期间,黄礼和需按每天200元负责新得利汽车租赁会所误工损失。租车按天计费,每天按220元收费,每天限驶400公里,每超过一公里按1元计费。超时按每小时20元计费,不足1小时则按1小时计费。 合同签订后,黄礼和从田阳县新得利汽车租赁会所开走别克牌桂LJJ789号小轿车。次日,黄礼和将车交由其朋友黄民练驾驶。当日22时,黄民练驾驶桂LJJ789号小轿车沿广昆高速由南宁往百色方向行驶,在行驶至738KM+150M年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轿车驶出其走向左侧路外碰撞护拦,造成轿车及护拦损坏的交通事故。为处理该事故,新得利汽车租赁会垫付车辆施救费1650元、路树赔偿金100元、护栏损坏赔偿金4250元、拖车费1400元,合计7400元。因车辆损坏,桂LJJ789号小轿车于2011年5月16日至10月31日经广西弘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维修费为59003.56元。 因双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协商未果,田阳县新得利汽车租赁会遂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黄礼和、黄民练赔偿车辆施救费、路树赔偿金、护栏损坏赔偿金、拖车费、车辆停运损失、车辆折旧费共7602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田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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