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口角之争引发血案 侄子冲动打伤叔叔入狱
发布时间:2013-09-29 14:23:41


    本网讯(易晓霞)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本是叔侄的两个人,本因相互照顾,却因一件小事打架出手,甚至于侄子把叔叔打成了轻伤。结果叔叔进了医院,侄子进了牢狱,这种结局不禁让旁人替他们惋惜不已。

    2012年11月1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何耀与何庚、何良等人在广西浦北县泉水镇平阳江加油站附近黄安雄的摩托车修理店内一起喝酒,酒后,何耀、何庚等人在店内打麻将赌钱。至下午15时许,何庚就想回家要离开,被告人何耀由于输钱就不允许他离开,两人因此发生争执。之后,何耀从旁边拿起一张折叠椅朝何庚的头部砸去,造成被害人何庚的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庚所受伤害为轻伤。

    被告人何耀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耀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经查,本案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是被告人先动手打被害人,被害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因此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耀有自首的情节,经查,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何耀在公安机关尚未采取讯问、强制措施以前,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主动自愿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被告人何耀在之后的两次调解后一度没有到案,但最终在2013年4月5日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自愿到案,仍可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