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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碰瓷”方式逼车主“赔偿” 二男子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3-10-08 15:35:35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陆川县清湖镇均为85后的青年男子谢远峰、钟培,与他人结伙多次采用“碰瓷”的方式在广东深圳市、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等地流窜作案7起,逼车主“赔偿”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谢远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钟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对两被告人均剥夺政治权利,均并处罚金。 2012年9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谢远峰、钟培同“阿旺”、“剪剪”(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丰田锐志黑色轿车窜到都安至大兴方向二级公路一路段以“碰瓷”的方式逼停被害人雷金鑫驾驶的奔驰轿车,然后以该轿车已刮擦其丰田锐志小车后视镜为借口,要求雷金鑫赔偿其修理费和喷漆费2050元,雷金鑫识破后拒绝赔偿,谢远峰等人便威胁雷金鑫若不赔偿就砸烂他的车,并假装到后备箱拿木棍,雷金鑫担心自己及车上的女朋友遭到伤害,被迫交给钟培等人800元,钟培等人获款后即逃离现场。 除上述所作的这起案件之外,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远峰、钟培等人从2009年至2012年间,伙同他人分别在广东、广西等地还流窜作案6起,他们驾驶轿车故意擦碰他人车辆,在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让其“赔钱”,强行抢劫他人财物。其中,他们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境内作案3起。 2012年9月30日,被告人谢远峰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钟培亦落入法网。(同案犯中,部分案犯已被判刑,部分案犯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远峰、钟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谢远峰抢劫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以及被告人谢远峰的辩护人认为在都安县实施的犯罪行为属敲诈勒索,不属于抢劫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两被告人在都安县作案过程中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对两被告人辩解以及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远峰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的行为属多次抢劫,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两被告人结伙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差,无明显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提出对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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