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晓霞) 2013年9月27日,广西浦北法院对一起妨碍公务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3年8月22日23时许,北通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由所长许金带领民警黄世武(两人均着警服)出警处理。两名民警巡逻到北通街庞广铭药店路口时,发现被告人赖祥坐在一辆已熄火的无号牌125C摩托车上,两名民警上前表明身份盘查时得知该摩托车来历不明,便要暂扣摩托车,但被告人赖祥不仅不配合民警执法,还通过其弟赖业伟(另案处理)等十来个青年围攻民警,并手持砖头威吓执法民警,最后由被告人陈烈强行抢走该摩托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祥、陈烈结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祥、陈烈犯妨害公务罪成立,应追究二被告人刑事法律责任。被告人赖祥、陈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赖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