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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查封、冻结财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10-08 09:44:59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执结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但查封、冻结、财产法律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到期后即自动解封或解除冻结,而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法院在期限结束之后,不能及时补办手续,致使被执行人可能在财产自动解封的间隙处置存款、车辆和房产等,以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引发涉执信访案件,甚至引发司法赔偿,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现本人就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解决的对策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1、受人少案多矛盾影响。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空前突出,不少执行人员每年要承办大量案件,经年累月难以对每起案件的查封、冻结情况熟记于心,特别是在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或工资时,由于没有按时进行到期提醒,导致财产查封、冻结超过时间,依法自动解封或解冻。 2、受人员变更影响。法院内部工作变更时,往往不能就个案的查封、冻结、扣押情况进行有效交接。以查封房产为例,最高法院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首次查封期限为两年,第二次查封期限为一年。如此长的时间跨度,在案件更换承办人时往往会出现查封的财产已经自动解封而现承办人尚不知道的情形。 3、受责任意识影响。实行随机分案后,多个申请人先后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会被随机分配到不同执行人员手中,在对该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后,因工作责任意识不强,不同承办人之间的工作衔接存在问题,导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超出时效而不能及时处置。 二、解决的对策 1、开发信息管理软件。对所有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进行统一登记,统一录入管理,或者在现有综合信息系统中增加该功能模块,让该管理系统具有到期自动变色提醒功能,提醒承办人员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即将到期。 2、明确协助管理部门。借鉴审判管理经验,由审管办对采取查封、冻结财产措施的案件进行协助管理,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网上登记录入,在期限临近时,由审管办以专项审管通报的形式提醒执行人员及时补办手续,防止因超出时效而导致财产被转移。 3、强化责任意识教育。组织执行人员认真学习在查、冻等方面的失误而引发当事人涉执信访或司法赔偿的反面典型案例,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教育,加强内部考核,形成监督机制,确保该类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纠错,源头预防人为原因造成执行标的流失的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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