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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金融系统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09-26 08:55:49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消费的需要,民间向金融系统借贷大量增加,从而引发金融系统借贷案件大幅度增加,而金融系统对放贷的不够严格以及当事人不诚实守信等原因,造成金融系统案件的大量起诉,也造成此类案件执行难。笔者就涉金融系统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执行难的对策提出自己肤浅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涉金融系统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部分农民法律意识单薄、对贷款恶意不还。部分农民法律意识单薄、对贷款恶意不还。认为集体财产是个大草堆,谁人不扯就吃亏,有的则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贷款可还可不还,缺乏诚实守信和诚实信用,对借款能赖则赖,能拖则拖,能躲则躲。 (二)金融系统对放贷不够规范且审核不够严格。当前金融系统在放贷时审核不够严格,对借贷人的经济履约能力和诚实守信能力不够重视,且在借贷时较少采用房产等财产抵押担保,而多采用担保人个人信用担保,甚至多人联保的方式,且操作上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由于借贷人借贷时一般无需用房产、汽车等大额资产做抵押,故不触及其切身利益,致使对借贷无约束性和规范性,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审核也不够严格,致使担保人无法承担担保责任和归还借款。 (三)部分借贷人没有履行能力,特别是收入有限的部分农民和无固定收入的社会人员,由于受劳动技能、资金、技术、年成收入以及天灾人祸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致富能力不均,借贷到期后无履行能力。 (四)借贷人在借贷后多下落不明。部分借贷人缺乏诚信意识、一旦钱款借到后,往往采取“三十六计,走为上策”“一走了之”的方法、甚至变卖财产、举家外出,并极其严格封锁信息,由于下落不明,法院无法知道其行踪,致使法院难以查找造成执行难。 (五)担保人代借贷人受过,抵触情绪大。多数借贷人在借到钱款后一跑了之,而金融部门往往出于诉讼的方便考虑,直接起诉易找的担保人,而法院受“不告不理”的影响,在立案审查时又不便追加借款人为被告。由于不起诉真正用款的借款人,担保人实际上没有真正用款,担保人则心理不平衡,抵触情绪大,造成抗拒执行或躲避和迟延履行,造成执行难。 (六)部分私营企业借贷后不予还贷。农村私有企业或家庭企业盲目上马或扩大经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有的盈利较少甚至亏损。在办企业时往往大额借款,一旦亏损无法还贷,则逃避执行,而部分别有用心之人则将钱款借到手后携款外逃。 二、解决涉金融系统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法院要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开展“送法进农村、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机关”,加强巡回审判以及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多形式加大对农民的法制宣传力度,尤其加大对合同法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积极提高农民对履行借款义务的自觉性。 (二)金融系统在借贷时应严格审核。金融系统在借贷时应严格把关、细致审核,在放贷时要考察借贷人的经济履约能力和诚实守信能力,对不具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尽量不予贷款,并禁防恶意借贷。在借贷中加强和多采用财产抵押担保,对采用担保人信用担保或多人联保的,对其信用能力要严格细仔审核,使担保人真正具有担保和履行能力,并严格限制对私营企业的的大额借贷,并强化对私营业主的不良信用的处罚,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借贷人应增强诚实守信能力。借贷人应增强诚实守信和信用,对金融借贷要积极还款,不能恶意借贷不予还款,更不能怀有侥幸心理而拖欠和规避还款。 (四)增强农民的致富能力,提高农民抗风险的能力。政府要为农民搭建致富的平台,要多渠道地畅通农民的致富门路,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并通过采取上门培训、举办讲座等手段,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不断增强农民抗风险的能力。 (五)金融部门在起诉时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起诉。金融部门在起诉时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起诉,不要因为借款人下落不明、难以查找,而图方便而不起诉借款人或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借款人的起诉,这样由于不遗漏当事人,法院判决后一是好执行,另外又打消了担保人的抵触情绪,减少和引发矛盾纠纷。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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