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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立案中存在问题及改进对策
作者:黄建平 程磊 发布时间:2013-09-11 14:58:30
一、民事审判立案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诉状审查不规范。《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审查诉状格式的具体方式,也没有区分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在审查诉状时,一般只笼统地进行程序审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容易出现:审查过严,有实体审查的倾向;审查过宽,对欠缺的必要记载事项不作补充;对任意记载事项要求苛严;甚至会出现“抽屉案”或极个别法官审查时以各种理由,刁难当事人现象的发生,造成“起诉难”。 2、对主体资格审查的问题。《民诉法》规定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才适格,但是“正当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很难查明,为审查原告是否适格,有时必然进行实体审查,导致实体审理前移,造成未审先判,这就大大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很多案件因原告不适格被排除在法院大门外。另外,审查被告时,虽然被告明确,但该被告却与原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原告强拉进来或虚列的,如不审查被告的适格必然会放任原告的恶意起诉。 3、对管辖的审查方法不明确。原告提起诉讼,处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原告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被告必然会陷入被动。对管辖不予审查,会引起管辖秩序的混乱。表面上看,管辖是程序问题,程序审查一般就能确定管辖,但法律没有规定管辖的审查方式,导致审查管辖的标准不一,审查或严或宽的情形均存在,难以把握适当的度。 4、诉讼请求的“具体”不明确。《民诉法》规定,在立案时要审查具体的诉讼请求。但何为“具体”标准不明,不同的人对“具体” 的理解不一致,且具体事实和理由属于实体审理事项,当事人在起诉时就要充分举证,有未审先判之虞。 5、审查程序不公开。审查不公开主要表现在具体受理的原因和依据不公开,审查后认为不应受理,可作不予受理裁定的,法院一般就不作出裁定。即使作出裁定,也是简单驳回,或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法院主管,在裁定驳回起诉的文书中,只简单告知结果,不详细说明原因,也不指明当事人应向哪个机构申请解决纠纷,对当事人一推了之,限制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1、诉状的格式要求。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起诉以提起诉状为原则,应规定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诉状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拒绝受理。原告应在诉状中提供当事人真实、准确的信息,避免出现送达不能的情形。 2、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坚持合法原则,防止出现以虚假身份,或者冒用别人的身份起诉;废除对原告的实质审查,只要求原告具备程序主体资格即可;将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修改为原告与本案“有事实和法律关系”;对于被告,仍要求必须明确,但同时要求被告与本案“有事实和法律关系”,有时还有必要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程序审查,如果不可避免涉及到实体问题,在必要时对该实体问题要进行程序审查。 3、对证据和诉讼请求的审查。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如下条件即可:能够证明争议的事实存在、原告与被告存在一定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属于法院主管、本院有权管辖即可。即要求原告提供起诉证据即可,不要求提供胜诉证据,对证据的审查,也只限于程序审查。在审查诉讼请求时,应要求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在侵权和合同等问题发生竟合时,要作出明确选择。 4、关于主管。对单位内部纠纷、新类型案件、敏感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延。对于民事、行政、刑事的交叉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形: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时,如被害人的民事权益急需得到救济而刑事诉讼的提起尚待时日,应当先行受理民事案件;针对既有民事关系又有行政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果合同在本质上是民事合同,就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是民事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也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当事人对主管发生异议时,应设设置类似于管辖权异议的制度,解决当事人对主管的异议。在对主管审查时,坚持以程序审查为主,必要时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如对纠纷性质的区分,只有进行一定的实体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但对实体审查必须设置特定条件,以防滥用。 5、管辖审查的完善。在对管辖的审查上,应坚持以程序审查为主,但是,有时确定管辖势必涉及到实体问题,如当事人以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被告,强拉或虚列被告、故意混淆案由意图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等,此时对实体问题的审查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是可能的,这些虽是实体问题,但经过程序性审查,很多就能查明案情。 6、审查结果的完善。改革诉讼文书的格式,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必须详细说明理由和原因,并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对于不予受理,可以口头的形式告知,但是,如果当事人要求书面形式,必须出具裁定书。为防止当事人以法院出具裁定为由对法院纠缠不休,或其他国家机关以该纠纷经法院审查即属涉法纠纷相互推诿,可借鉴俄罗斯的具体规定,在不予受理的裁定中具体说明当事人应向哪个部门反映问题。 7、审查行为的完善。法院要严格执行起诉条件的规则,禁止提高起诉门槛,杜绝“抽屉案”和法官故意刁难当事人,相对宽松地适用弹性规定,并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的救济条款。对于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审查时,要慎重对待敏感性案件,避免简单就案论案,只考虑法律效果而不考虑社会效果,并确保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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