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纪秀婷) 七旬民工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申请受理工伤认定却被拒。9月27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起工伤行政受理案件,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0年12月8日,70多岁的陈贵才(化名)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陈贵才主要在公司的工地上从事看守材料的工作。2013年2月10日,陈贵才在值班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死亡。同年4月,原告龚某作为陈贵才的妻子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被告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是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并审查是否受理。本案原告龚某在提出工伤申请时,已提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当时证人笔录、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范畴。因此,被告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