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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休息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9-03 08:55:36


    【案情】

    2013年3月12日,公司职员姚某上午连续工作了四个小时,感觉有些头晕,于是到办公室外的走廊中散步并休息一下。恰在此时,走廊上方的吊灯坠落砸在姚某的头上,姚某当即头破血流,后被送到医院缝了七针。姚某出院后向县人劳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劳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姚某属因工负伤。姚某公司则认为姚某是在休息时间受伤,不属于工伤。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所受的伤,属于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发生意外时并没有脱离工作场所,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姚某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擅离工作岗位在外休息,其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因此,姚某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姚某受伤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而他在工作期间稍事休息,也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的劳动,创造出更高的劳动效率,所以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该被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至于受伤原因,姚某休息是为了调整身体状态不影响到工作而必需的行为,因此也应该归于工作原因。因此,姚某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所受的伤属于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我们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和保障,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的职员姚某所受伤害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中发生的,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由于工作任务重,姚某上午连续工作了四小时,适当休息是必要且合情合理的。姚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短暂休息时受伤应属工伤,因为工作期间短暂休息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也应当属于工作的一部分。故姚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由于该公司并未提供相应休息区域,姚某在工作期间到附近场所休息是合理的也是必需的,其休息的时间与地点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范畴,应认定姚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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