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小辉) 一男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考验期内,不遵守相关法律,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再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锒铛入狱。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白合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原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2012年3月,白合亮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向白万兵购买了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平寨村大屋脚、松树冲(位于天堂岭林场蜈蚣岭站3林班8小班内)两处松树。同年12月,因欠陈丽芳的钱,被告人白合亮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让陈丽芳雇请民工邓家兴、邓荣念等人将上述两处松树砍伐。经富川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采伐地点位于天堂岭林场蜈蚣岭站3林班8.1和8.2小班,面积1.05公顷,树种为马尾松,蓄积量112立方米。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白合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合亮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达11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