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盛承) 广西资源县中峰乡大源村农民蒋庭相,因急需用钱,想到了自己山上的林木,于是采取不办理采伐证的方法,请村民帮忙砍伐自己责任山的杂木,最终触犯刑律。日前,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蒋庭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2年农历12月份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蒋庭相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家的油锯叫侯家寨村民黄耀帮忙对自家位于洪明奄组正界脊(地名)山场上的林木实施砍伐,并雇请资源县中峰乡大源村侯家寨的黄小林、颜建、颜家成三人用马将原木驮至公路旁,后雇请资源县中峰乡街上的胡运生将一车杂木运到了资源县,作烧火柴出售给王修禄的米粉厂。其余林木堆放在砍伐现场。经聘请资源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对山场留有的林木进行检尺、计算,鉴定意见为:采伐面积0.4公顷,采伐树种为杂木,采伐蓄积量20.616立方米,出材量11.483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庭相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蒋庭相系初犯,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蒋庭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对其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