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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后借条未收回,应如何认定此债务?
作者:谭冰 黄恒涛 发布时间:2013-08-08 16:17:52
【案情】 陆某和覃某是朋友关系,双方合伙做生意。2011年11月28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退伙协议,约定陆某退出合伙生意,覃某负责于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退还陆某的出资46000元。因资金紧张,2011年9月2日,覃某付给陆某36000元,剩余10000元暂未付,经陆某提出要求,覃某出具“借款10000元”的借条交陆某收执。2011年10月20日,覃某通过银行转帐10000元给陆某,以为退伙事通了,便未让陆某出具收条,也未记得将借条收回销毁。此后,双方因合伙生意产生纠纷,陆某遂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覃某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覃某出具给陆某借条上所借欠款10000元是否已清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覃某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与本案债务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认定借条所载债务未清偿,覃某应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给陆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覃某通过银行转账的10000元与本案债务具有关联性,应认定债务已清偿,应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退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应按约定退还原告的出资款。根据法院去银行调取的证据以及被告的陈述和原告举证的欠条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覃某出具的借条及10月20日的转帐10000元具有时间上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根据证据规则,可以证明被告覃某用银行转帐方式退还原告出资款10000元的事实,原告陆某举不出其他证据证实该笔欠款未还,也解释不清楚覃某通过银行转账的10000元的缘由,因此,被告覃某辩称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清10000元的抗辩意见,应予采信。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出资的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法院遂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提醒,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滥用诉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起诉他人的,将被驳回诉讼请求。在公民日常的民间借贷往来中,借条是很重要的证据,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很多时候发生借贷关系的原来是亲朋好友关系,借钱时因拉不下面子,而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到关系闹僵时则讨债无门。向对方追债时,口说无凭,对方否认,起诉到公堂,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给自己或家庭造成较大的危害,轻则造成经济损失,引起家庭不和,重则引起刑事犯罪案件。笔者提醒大家,要增加法律意识,提高对实物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借钱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获得最有利的证据,还钱给他人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者收回借条销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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